推定視為擬制

推定視為擬制

所謂「推定」,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喪失其效力。. 換言之,推定並沒有擬制之效力,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該推的效力。. 例如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第九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

要採行「擬制」或「推定」須視立法者的決定,故從法條文字而言以「視為」表示時,即為「擬制」主義。而以「推定」表示時,即為「推定」主義。故我國民法第七條規定「視為」,故為「擬制」

至於推定,則係法規範為公益需要,簡化法律關係,而就事實存在或不存在先為之假設 規定. 因此就推定之事實,如有反正主張,自可予以否認.此與擬制之規定結果不得推翻之 情形大為不同.

和推定應與區別者為視為,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效果,並且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時當事人即不得就契約是否有效爭執。

法律之擬制,關於「推定」、「視為」,下列之規定,何者正確?. (A)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 (B)遲到之承諾,推定為新要約. (C)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視為其有過失. (D)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用戶】Cheryl (休息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推定: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 擬制: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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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學知識(二)法學緒論 本章學習重點 1. 推定與擬制。2. 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態度。3.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章大綱 一、意 義 法 律 的 適 用 與 效 力 二、法律適用之方式 三、確定事實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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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v.視為:推定指法律認為原則如此;視為-指法律擬制 婚生之推定 合法婚姻為前提,不以同居事實為必要(75臺上2071判例) (1063І) 妻再婚,子女於後婚之日起第 推定為二人以上之婚生子女 181日後出生,且距離前婚姻解消之日未滿302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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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25. 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基於公益之需要,依據法的政策而 為:擬制。(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 為』自始無效。」陸海空軍刑法第 7 條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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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效力。「推定」係為避免舉證困難而設,與為保護社會公益而設之「視為」規定有所不同,「推定」並 無「擬制」之效力,因此若事實與所推定的不同時,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其他證據加以推翻該經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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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擬制,關於「推定」、「視為 」,下列之規定,何者正確? 新手上路 主題 主題 全部主題 學習法 學習方法 (211) 公職考試 高普考 (484) 鐵路特考 (910) 初等/地方特考 (303) 司法特考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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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四)「視為」 所謂「視為」屬於一種擬制,是指藉由法律規定,確認一非真實存在的事實,從而就特定事件得出本不存 在的法律效果。這種擬制規定通常與公益有關,因此縱然與真實事實相反,也不得舉反證推翻。

*擬制(視為) 事實存在不明確時,加以推論。如: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推定 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有不同主張可提出「反證」推翻 不問是否真實,對一定事實存在,依據法律政策加以確定。如: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

若無婚生推定(或「視為婚生子女」之類的法律擬制規定),女同志配偶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他方必須透過收養,才能與子女建立親子關係,一旦非生母方反悔,將使生產方陷入風險,孩子也將面臨僅有一方扶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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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推定與視為,均因某 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可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且均須法規 規定為必要。惟推定並無擬制 之效力,得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推翻之。2. 「視為」:具有法律擬制之效力,在立法技術上為擬制性之法條通常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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