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 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 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 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
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 [說明]1.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以下簡稱閱覽或閱) 2.依本法 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Y短後不得少於五日.(以下簡稱電領或領) 3.依本法 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 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
招標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法令:「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
前項採購之招標條件簡單者,其第一次招標之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並得不受本標準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第二項之限制。但不得少於十四日。第十五條 本法及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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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及適用情形、採購規則、招商公告、等標期、招標 文件、押標金 及保證金之繳納與處理、廠商資格、黨營事業參與之禁止、補償交易。 三 決標 第 45 至 62 條 底價、開決標條件、決標原則、減價程序、協商措施、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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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 招標方式 28日 21日 14日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1.公開招標(第19條) 2.選擇性招標(第20、 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符合 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 款) 5-7日(公開取得)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 1.符合22-1-1~15 2.敘明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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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之等標期 一般採購:依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公告 次數 7、14、21、30日(GPA) 科研採購:7日以上為原則 When 政府採購法-「國立臺灣大學及附設單位採購內部辦理程序表」-院系所中心採購金額逾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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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規定981005-OK.doc B.24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規定981005-OK.pdf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不以法規所定三天為限。 4. 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準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或於未取得三家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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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等標期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以此方式為原則(19) 例外:符合選擇性、限制性招標條件 家數:(48) 第1次: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以上即應開標決標 第2次:1家以上(且等標期可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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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採公 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其等標期亦可縮短。 三、 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經上級機關核準,得允許被拒絕 往來廠商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肆、 準備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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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標文件(含公告) 機關應檢討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有無下列情形: (1)等標期未依個案需求合理訂定。 (2)材料設備及工項漏列、數量不足或其他設計不完整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