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
緩刑的要件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參見,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十版,頁564。〕 緩刑期間 犯罪而具備刑法第74 條所定之要件(若不具這個實質要件,而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則得不予宣告緩刑),法院得酌定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間而暫緩該宣告刑之執行,此一期間,稱緩刑期間。
中華民國刑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 年九月一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其實在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亦訂有緩刑之要件,「兩年以下」「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者」等符合緩刑要件,此外,74條第2項第5款,也定有緩刑宣告期間得命犯罪行為人為義務勞務之事項;因此,本案中一審法官的判刑,其實也無需承受這麼慘烈的網民
刑法第74 條第1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 11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 請給我一個讚,謝謝。 送出 取消 輕傷 , 傷害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刑法 74 條: 緩刑要件,記「氣死」,因為犯人被判緩刑,被害人氣死了。 刑法 75 條: 緩刑之撤銷,記「欺我」,即欺( 7 )騙我( 5 )又去犯罪,當然撤銷。 刑法 77 條: 假釋要件,「拉 BAR 拉出 777 就可放你走了」,刑法沒有 777 條,也不可能是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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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九章 緩刑 條文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A.犯刑法 91-1所列之罪者。 B.執行刑法 74 II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2)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七)驅逐出境 1.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既稱「得」,則主管機關自有裁量權。 宣告與執行
刑法第21條第1項。 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 3701 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302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 刑法第74條第1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 刑法第41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