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B號 令.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 ,各分為下列三級:. 一、極度偏遠。. 二、特殊偏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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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7 年5 月30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48837B 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48837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訂定「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各分為下列三級:. 一、極度偏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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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7 年5 月30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48837B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10 年3 月11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B 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授權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作 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偏遠地區學校之依據。.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

主旨:函轉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E號函辦理。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業經教育部於110年3月1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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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 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 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 統站之最短行車距離。 三、學校距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

  •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 教育部公告:預告「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草案
  •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 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業
  •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授權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作 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偏遠地區學校之依據。.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32723A 號 主 旨:預告訂定「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4 條第 2 項。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公布日期】110.03.11 【公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48837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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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 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 統站之最短行車距離。三、學校距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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